144规则: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大股东如何 操作关联人员出售条件
简介
证券持有人想出售证券。如果这些证券可以变现,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了作为部分薪酬的股票或期权。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其他附属公司必须维持出售这些股票中的个人利益和属于发行人及其他投资人出色的管理责任之间的平衡。
解决强大投资者下属的两种要求——出售证券和出色管理——之间的紧张气氛是已修订的 144 规则中起草的关联人员出售规定的促进因素。
144 规则是关联人员在公开市场出售未注册证券的主要途径。发行人“关联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控
制发行人的“人员”,通常是实益拥有已发行和流通股 10% 或更多股份的执行官、董事或股东。1SEC认为,如果没有限制,那些公司的拥有者会在未注册证券的出售中肆意妄为,鉴于此,交易量限制、报告义务、出售方式规定以及与“间接控制”概念相对应的定义“人员”都是 144 规则规定的措施。2
关联人员应清楚自己的身份以及在此规定下的义务,以便计划高效出售,减少潜在责任。协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还可获得附加利益。如果谈判人员了解 144 规则关联人员的出售程序,他们就能更好地估量未注册薪酬股份的价值。
关联人员的出售规则
第一部分:何谓“关联人员”?
我们以大量分析开始对关联人员出售要求进行解读:根据 144 规则,一位既定的证券持有人是否是“关联人员”?根据“人员”(很可能与间接控制的发行人对应)的广义定义,答案很复杂。
如上所述,关联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人员”。在法庭上,我们是通过事实和环境分析来确定“间接控制”的——这就是“眼见为实”。比如,董事的妻子可以通过影响力对公司进行间接控制,尽管她没有正式职务以及持有更多股份。普通的子女关系何时与发行人成为控制关系?当决定何时所有权比例(或许从另一面来说一位普通的公众投资者)转变为公司的“控制者”时,这一问题变得格外棘手。法院认为10%的实益拥有权可以表明控制关系,但不是决定性的。
面对这些问题,144 规则将与单个证券持有人相关的一系列人员、实体和受赠人都看做一个“人”。组成一个关联“人员”的个体或实体都受关联人员出售规则的制约,他们的出售会被当作累积出售,如同他们是同一卖方。在情况模糊或者存在与其他可疑关系分量相当的反补贴因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对关联人员状况的分析。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关联人员可能是严格的调查点,必须在计划出售之前完成调查。
第二部分:关联人员的出售要求:
关联人员获得股份,但不出于盈利目的(在损害发行人或投资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而分配其股份,144规则允许其出售。SEC认为交易量、出售方式规定和报告某一规模出售的义务是证明某关联人员承担投资经济风险的因素。在相关机构看来,承担经济风险可明确关联人员的意图。3
交易量限制控制证券可以出售的价格。交易上市发行人中的股份季度销量被限制为在售同类已发行和流通股的1%,或前四周周平均交易量。非交易上市发行人(如OTC公告板或OTC市场公司)中的关联人员必须使用1%的计量标准。交易量限制对关联人员的出售的控制虽然简单,但意义重大,同时关联人员应在按时间表计划销售时对其进行考虑。
出售方式规定明确了关联人员和经纪人之间的正确关系。通过委员会组织或其他方式,它们可以预防采用分配方式的出售。关联人员必须在未经请求的经纪人与做市商的直接交易中出售股票,或在无风险资本交易中出售股票。作为关联人员的代理,经纪人除了签署出售股票的订单,不得做出其它行为,并且只能接受惯有的佣金。教唆买盘通常是不当做法。SEC将经纪人的角色引述为“看门人”,以确保其做法符合144规则的规定。反之,关联人员应该按照出售方式规定谨慎挑
选经纪人并与他们建立健康的销售关系。
最后,SEC要求关联人员说明重要上市证券转让的情况。对于超过 5000 股或总计 $50,000 美元值的交易,关联人员必须提前填写表144并交给SEC。交易必须在填表后 3 个月内进行。
结语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大股东并需充分了解 144 规则下的关联人员的出售规则,这样他们才能高效正确地计划交易。这首先要确定关联人员身份,以及如何用上述定义的“人员”计算股份。一旦确定了关联人员身份,就需要注意按照交易量限制、出售方式规定及表144报告进行出售。这样做可以使关联人员在出售时免于责任并获得作为负责任控制投资者的声誉。关联人员出售程序的知识可以帮助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在劳动合同谈判时更好地评估薪酬股份的价值。更重要的是,符合144规则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关联人员完成其对发行人和投资公众的责任,还可以使其积极参与市场活动。
1 发行人关联人员指间接或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发行人,或由发行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人”。详见 17 CFR 230.144(a)(1)。SEC 指出与断定“控制”相关的因素包括个体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10%股东的身份。详见1972年10月11日的《美国标准》(American Standard)。
2 2007 提案,P20.
3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4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排除逃避证券法计划的其他证据。
作者:Jennifer Rodriguez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