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上一篇>关于国际税务规划的文章中,我们重点讨论了与国际收购有关的独有税收陷阱。在我们最后一部分中,我们讨论了寻求在美国收购公司的外国企业面临的税务问题。
美国对大多数外国企业来说依然是块大蛋糕,但决定如何从中分一杯羹需要谨慎的税务规划。
入境收购——子公司。外国公司首先需要在通过美国子公司或分公司进入美国之间做出选择。美国子公司的一个缺点是,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会对美国公司就其全球收入征税。所以如果其业务仅限于美国,则建议开设子公司,但如果它将变成向南美洲或加拿大销售的大门,根据企业性质,你可能想要考虑备选方案(包括离岸避税天堂)以免产生本可避免的美国税单
入境转移——分公司。 在美国,分公司仅为其在美国开展的业务纳税,但开设分公司后,你需要为整家公司申报退税,之后再将公司的总利润划分一部分给美国政府。不难想象这可能给公司运营者带来的问题,尤其是美国企业税率是世界上最高的,而 IRS 想要尽可能将收入划分给美国公司。如果是子公司,从税收角度来看,美国公司就是独立的,IRS 则无权调查母公司的事务(但可以参考下文的公司间交易)。
入境转移—— LLC 合伙企业。
外国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美国通常是一个错误(对所有相关方而言都是如此)。美国合伙企业有一个外国合伙人时,它必须持有每年外国合伙人合伙股份或 LLC 利润的 30%,并将其支付给 IRS, 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上分配利润。因为美国合伙人必须为其利润份额纳税(无论是否分配),而且外国合伙人在此可能没有申报退税,合伙企业必须代表外国合伙人提交扣税(外国合伙人可以提交退税以便尝试拿回税款)。外国合伙人对此不会乐见其成(因为考虑到其他活动,它可能不会欠任何税),而扣税要求可能会造成合伙企业的现金资源紧张。
有时候美国合伙企业不接受外国实体作为合伙人(因为它不想为扣税负责),而且会坚持外国实体作为投资工具构成美国公司。这对外国实体而言可能不会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因为国内企业将这些利润分配给它的股东时将要交两次税(一次针对他的合伙企业利润份额,第二次则是根据适用的税收条款的 15% 到 30% 的扣税)。在这些情况下,外国实体最好独自组建国内合伙企业(或 LLC)以避免两次纳税。但为了做到这一点,它需要另一个合伙人,因为单独一个成员的 LLC 将不予受理扣税,而美国合伙企业也会拒绝承认。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公司间交易。 分公司或子公司从它的外国业主处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即使它仅仅是为外国业主的会计工作人员付账以保留它的账簿记录,IRS 努力应用公司间定价规则以避免过多收入或费用被分配给一个低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相同的规则在使用子公司时也适用于公司间销售:如果外国母公司向美国子公司销售产品以供进一步转售,IRS 将检查美国公司支付的价格是否公平,以及外国母公司是否尝试通过要求更高的价格将其在美国的利润降到最低以便在其较低的税率的国内司法管辖区获得大多数整体利润。公司间转移规则旨在根据无关方支付的价格确定合理的产品或服务价格。
税收条约;分公司利润税。 外国公司也需要考虑税收条约的影响。如果存在有利的条约,子公司也许可以申报母公司免税或低税(15% 扣缴)分红。分公司可能必须向祖国针对遣返回国的收入支付 30% 的分公司利润税,即使支付的分红在条约下将会免税。另一方面,对分公司而言,税收条约经常会制定规则,这些规则说明哪些国家可以在哪些司法管辖区针对利润征税,而且会避免在同时在两个司法管辖区对利润征税。
退出策略是什么?外国公司还需要记住,一旦美国政府因为税收目的缠上你,它就不愿意放手,公司清算或其资产再次转移到美国以外的地方时可能还存在硬性税务问题。外国公司应该在进入美国之前就制定好离开美国的计划。
美国政府希望外国公司在这里开设公司。但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是由外国力量控制,一般是在税费较低的司法管辖区,美国政府也希望确保它针对此类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它认为的)公平的份额。至于出境转移,进来的外国公司遇到与仅适用于国内纳税人的规则不同的规则。作者:Michael Savage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