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申報及合規事務
《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針對公司的持續申報要求包括:
- 《證券交易法》規定下的證券註冊(簡稱第 12 章節之公司);或者
- 擁有符合《1933 年證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有效註冊聲明的任何發行人,在註冊聲明生效的那一年並且,在此後的任何一年與註冊聲明相關的證券,據記載其持有人至少有300人(簡稱第 15(d) 章節之公司)
《證券交易法》為我們今天熟知的申報制度和市場奠定了基礎。隨著申請季度化、年度化及其他申報的強制執行,公司變得更加規範、對公眾更加公開透明。 我們建議發行人遵守適用於此類公司的複雜證券法律及規章制度,包括《證券交易法》規定的定期申報要求、代理規則和其他合規事務(例如《 2002 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我們意識到隨著科技的發展以及上市公司與股東、公眾交流方式的不斷創新,他們面臨著比以往更複雜的問題。SRFK 通過不斷將最新的發展和變革告知其客戶和説明他們維持對公眾的最新及當前的職責來提供援助。我們針對持續申報工作事務提供每月固定費用安排,使客戶不僅能夠提前瞭解按月度環比計算他們維持現狀所需的費用,而且知曉他們可以隨時聯繫我們,同時我們可以忘乎時間地為其提供幫助。我們發現行動前與客戶進行更
深入和開放的交流,他們就愈加成功和具有合規性。
我們對日常 SEC 申請事務提供的持續代理服務涵蓋如下內容:
- 10-K年度報告
- 10-Q季度報告
- 8-K 當前報告
- 關於 14A 附表的代理須知以及客戶的股東年會的計畫和調整
- 股東通訊事務(經由新聞發佈會、社會媒體、收入電話會議等等
- FD 條例合規事務
- 回復 SEC 評論信函
- 在 3、4、5 表格及 13d 或 13g表格上針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董事的實益擁有權申報事務
- 其他普通披露和合規業務及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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